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现北京某酒厂诉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
北京某酒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请分析并回答:
(1)“华表”与“华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法权?
(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答案:(1)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关于判断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规定,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考察。对本案而言,“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虽有一字相同,但“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有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商标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此,河北某酒厂在其洒瓶包装上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属于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
(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其行为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构成侵权。而且北京某仓储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不予理睬,更是属于故意的商标侵权。
(4)《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北京某商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北京某商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年2月20日,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恒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年11月18日,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与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年后,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先后申请“金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ASCEND恒生”商标、“恒生”商标、“GOLDASCEND”商标等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年7月12日,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生公司)注册成立,恒生公司
出具授权书,无偿许可金恒生公司使用其所有注册商标。原告恒升集团以恒生公司与金恒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年10月23日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恒升”与“恒生”商标是不是相似商标?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侵权的判定的问题,即涉嫌侵权的商标怎样才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涉案的两个商标都是合法的注册商标,这在理论上是不应当存在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是十分罕见的。因此本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