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西安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西安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此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5至6级月伤残津贴增至元
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元。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元的,增加到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元的,增加到元。
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
生活护理费——年度生活护理费以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8元。
所需费用这样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我省统一城乡计生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黎娜)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日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我省统一计生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并提出对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通知》明确,从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元。据了解,我省现行政策为,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扶助金标准为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元。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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