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本文写于年,先重刊此文,与大家探讨。
司法如何撑起公信
——从司法公信力现状展开
文
杨天隆
司法改革,几乎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时起步,迄今已三十余年,尤其是近十年来,司法改革的呼声愈隆,坚持公正与效率,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的力度加大。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常常听到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社会公众对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缺乏合理预期,对判决能否及时、完整地执行丧失信心,涉法涉诉信访事件频仍,司法信用面临危机。这一严峻的事实源于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和缺失。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司法公信力一旦丧失,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就将土崩瓦解。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分析公信力的功能,进而介绍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对此作出评价,最后提出了司法公信力制度的重构。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从信仰谈起
关于信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
有人说,信仰就是相信和仰望,让自己处于下位,以一种谦卑之心,让自己减少怀疑去接受,去相信,去仰望。当然,所信对象要靠得住,值得相信。有了信仰才会有目标、有动力去谋事,换言之,信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希望,放之于整个社会受众,形成统一的信仰,则能形成推动社会向某个方向发展的强大合力。
信仰内在地包含着两层含义,即信用和信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来源于理性的利益预期,正如19世纪功利主义经济学家穆勒所说:“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站在司法立场考虑,信用则指公众对司法的“利益预期”,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和期望;信赖则是公众对于信用的一种信任和心理依赖。司法公信力就基于公众对权利的预期及由此产生的对司法权力(行为)的信赖。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本身就是一种信仰,司法具有“信用”及公众“信赖”司法也成为司法公信力的题中之义。
概括言之,司法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司法公信力所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及裁判的信任程度。
法律信仰对于一国法治的践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意义不言而喻。法治是法的统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特征是,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法律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众内在的心理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而要实现法治之下的“自律”,则需要受众对法律充满信仰。于一国而言,如若公众的法律信仰缺失,则即便存在完善的司法制度,也无力促成公众运用法律进行权利救济,司法公信力便无从产生。
二、司法公信力的功能
(一)社会控制功能
司法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形式,它表现为规范与执行力的结合,由此对公众行为所产生的张力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础。严格来说,法律仅是行为的规范,而司法才是对行为的控制。在社会控制机制中,法律规范使公众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司法的功能则在于利用现实力量使公众行为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得以实现,使公众行为处于法律规范的实际掌控之中。司法公信力则在于将对社会行为的外力控制内化为社会公众的自觉遵守,将社会控制的外源性转化为内生性,增强社会控制的效果。
司法对社会的控制总体上来说是通过确立法律的公信力起作用的。一方面,法律公信力的不断发展,司法对行为控制覆盖了几乎所有的行为主体——公民、法人、政府、国家等主体;控制范围不断扩大,广泛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行为领域。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构成了法律权威的现实尺度,如果司法本身地位低下、形象欠佳,法的权威则会因此大打折扣。
因此,对社会控制来说,创造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无疑比任何其他努力显得更为有效和经济。因为法律权威一旦树立,就意味着社会公众行为自愿接受法律规范,不需要太多的其他社会资源压力,就会趋向于理性的社会合作。在某种程度上说,现代社会控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创造一个具备公信力的法律系统。
(二)司法权威保障功能司法权威就是司法的尊严,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威是指威严、令人敬畏,信是指公众的信赖与认同。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现实化,也是司法正常运作、发挥实效的前提和基础。于现代意义的法治而言,其核心在于绝对法律权威的树立,而法律权威只有通过法院的法律适用才得以实现(司法权威),司法必须具备权威性,才能使公众认同和服从。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与服从,就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威内在地包含着强制力。社会成员如果不服从司法裁判,则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强迫服从。“法律包含强力,调整和安排必须最终地依靠强力。”然而,仅仅依靠强制力,尚无法促成法律权威的实现,“当一种权力的行使总是离不开强制力的时候,那一天标志着它合法性基础已经削弱甚至丧失了。”“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这就说明,仅仅依赖强制力,司法权威无法树立,由此建立起来的司法最多只是一种司法权力而不是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必须建立在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上,权威的获得,来自于社会成员自发的授予,是从自愿服从中获得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公信力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期许与信赖,就无所谓权威,只有信赖才能产生服从,只有服从,才谈得上权威。因此,权威是以公信为基础的,而公信则以权威为依托,具有表本关系,本质是统一的,司法具有权威可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反之亦然。当然,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也各有侧重。司法权威着重强调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威严与力量,是从司法的社会地位角度而言的;司法公信力则着重强调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与认同,是从司法的外观而言的,体现的是公众心理对司法的期待和信赖程度。社会秩序的维持需仰仗权威,因而也需要维持权威。但如前所述,真正的权威并不单纯仰仗强力,法律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得到大多数民众的心理认同时,才能产生实效。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评价
(一)司法公信力现状不可否认,建国以来,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获得较大发展,尤其在公、检、法被砸烂的年代已过,法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等领域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大都寻求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法院受案范围扩大,诉讼案件不断增长,民众的法律意识提升,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诉求的意愿增强。然而,司法公信力发展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更没有任何可以吹嘘的资本。我们来看看以下实例:
材料一、法官和法院遭受信任危机
1、年“两会”期间,一项针对名网上人士的调查表明,法官是所有4个法律职业中最不受欢迎的。被调查者对4个法律职业及其欣赏率分别为:律师为59.7%,检察官为22.6%,警察为8.9%,法官为8.7%。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支持了这一舆论。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多段随机入户访问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整体上赋予法官消极形象的人占了约四成。其中给予法官高度消极评价,包括混乱、低素质、徇私、官僚等,占被访人总数的40.7%。
2、年1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传出消息,衡阳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闭幕式上,《关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而未获通过。人代会否决法院的工作报告不止一次了。早在年2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院工作报告就未予通过。
材料一中,法官和法院工作遭遇信任危机,深层次的理解是,我国司法公信力下降乃至丧失的严峻事实。法律因其专业性,期待普通公众对法律的完全正确而全面的理解不太现实,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则更多地表现为对法院和法官的理解和信任。法院和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具体运用者,对他们的信任也就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任。当公众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行为表示怀疑,用“腐败”等字眼代表法官、法院时,何谈公众的信任,何谈司法公信力?
材料二、夹缝求生的法官
1、贾庭润事件:年,河北省卢龙县领导为了非法侵吞某私人企业,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将该企业主告上法庭。时任该县法院院长贾庭润接到这个“棘手”的案件后,经过详细调查,证实该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人合伙企业,企业主的身份是农民,不能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然而,县里领导却“很不高兴”,打“你什么态度,怎么这样认识问题?”这个案子的“棘手”不仅是因为“整个卷宗里找不到犯罪证据”,更是因为来自县里领导的压力,因为这是“县里几个领导在碰头会上决定的”,罪与非罪并不在于司法事实,不在于法官的审判,而在于领导的“碰头决定”。贾痛苦地说:“一边是没有犯罪证据,一边是县里一些领导的决定,我就处在这样一个尖锐的矛盾中。”
贾庭润恪守自己良知的结果就是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被贬为县司法局一般干部,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工资由原来的元降为元。企业主也被以“贪污、挪用公款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王亚光事件:年8月,富平县法院受理了当地居民王某诉富平县城建局行政侵权一案。富平县法院行政庭指派助理审判员王亚光主审。在考虑到城建局正在给院里打水泥地面,时任该院院长加森有指示,该案报请延期审理。年春节前,作为该案被告的城建局花费3万元无偿为法院修筑的水泥地面完工。这起案件于同年3月开审。该案经过审委会讨论形成决议,王亚光根据审委会决议进行判决。被告城建局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不满。
年6月,王亚光因该案件的审理被免除其助理审判员职务,原因在于“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年,王亚光被剥夺普调工资资格,同年5月,停发工资,公务员考评被暂挂不定。年2月,被宣布下岗。
从年被免职开始,王亚光走上了长达12年的申诉之路。后来,王亚光事件引起社会各界鍖椾含娌荤枟鐧界櫆椋庡ソ鍖婚櫌鍖椾含鍝釜娌荤櫧鐧滈鍖婚櫌姣旇緝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