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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史裴晓军试论治外法权与在华外报

发布时间:2021-3-27 13:18: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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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创办报刊,本应纳入到中方的管辖范围。但是由于治外法权的存在,晚清以来,外国人在中国创办的报刊享受特权,不受中方管理。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为此,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为收回外人在华报刊的管理权进行过努力。通过对外国人在华办报的历史考察,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废除治外法权,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完全独立。

治外法权;在华外报;大清报律;新闻事业管理

裴晓军,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中国近现代新闻事业发展史中,有两种不同的办报主体。一种是以中国人为办报主体的出版发行人,另一种是以外国人为主体的出版发行人。鸦片战争以前,满清政府对外人在华办报一律持禁绝态度。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势力的入侵,以外国人为出版发行人的报刊从无到有,规模逐渐扩大。

这些外人在华所办报刊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们为何享受特权,中国政府为何丧失对它们的管理权以及如何收回管理权,对此学术界长期以来缺乏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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