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调整缴存基数职工可投诉
特别提醒
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5780元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根据调整方案,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780元,即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元的五倍
记者昨天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据介绍,职工2011年度住西安晚报奖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怎么算?
缴存基数有无最高限额?
若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凡2010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各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西安晚报年订阅卡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另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记者王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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