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盗窃案频发、短期内连续好几起治安大事件……你如果住在这样的地方,很可能,你的辖区领导就危险了!
昨天,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根据新规,对社会治安,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这也是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六种情形将追究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若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辖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被嘉奖。但若违反规定或履责不力,那就要追究他们的责任,甚至前途也会被“一票否决”。哪些情形下要动用这些“杀手锏”?根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①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②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③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⑤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到底针对哪些领导?
根据新规,要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有关方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规定》第五条说得也很清楚:“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这也就是说,一把手要亲自抓。
新规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同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也参照执行本规定。可谓,领导干部“人人有责,无一幸免”。
△资料图:广州警方在街头巡逻
对这些人如何问责?
根据《规定》,对于具有上述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监督、实施一票否决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将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所谓“一票否决制”就是治安问题如果没管好,其它很多东西包括评优、升迁等就直接否决。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瞒报漏报情况将从重处罚
除了上述的严厉追责条款之外,《规定》还明确了几种对领导干部“从重”处罚的情形。
新规第二十九条中说:“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①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②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③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以往,一些治安恶性事件发生之后,有可能出现瞒报行为。如今,新规出台之后对类似行为也是一种威慑,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对事件及时知情。
△青岛民警在街头执行公务
抓住“关键少数”促领导责任落实
治安是关联千家万户的大事。治安问题抓得好不好与相关领导是否重视、是否亲自抓密切相关。正如《规定》第三条所说: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去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当时的《意见》就明确要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如今,出台这一新规是对《意见》中有关领导责任制的细化和落实,真正让平安中国建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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