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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条措施保护秦岭青山绿水

发布时间:2017-6-8 17:04:22   点击数: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的实际,西安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11月25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共45条措施,其中对政府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管理监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农家乐经营者、户外爱好者等,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办法中明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省道以北一千米;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省道;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管理部门应划定穿越、攀登路线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联合执法整治非法行为

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这些情况包括:

①非法探矿、采矿;

②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

③污染水源地;

④破坏耕地、湿地、林地;

⑤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

⑥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

⑦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电影等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和活动基本情况等资料。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砍伐树木当燃料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即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保护工作不力责任人将被约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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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晚报、西安发布、陕西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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