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以其自行与被告所签上述《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系受被告欺骗、隐瞒事实情况下违心签订的空白合同,主张该合同无效,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故其该项主张难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确认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期间原、被告所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元月西安晚报同》履行中,故确认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为农业户口,要求被告支付其2006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超出该期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00年7月10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节假日加班费15000元及加倍赔偿金、支付2000年7月至2013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证据不足或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牵手阳光下关爱白癜风患者爱心活动启动仪式容易和儿童白癜风混淆的皮肤病有哪些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
发布时间:2016-3-25 22:42:06 点击数: 次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06年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至2010年3月31日到期前,原、被告又自行签订了同年4月1日起生效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013年4月1日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工作至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