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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管理过程中

发布时间:2016-3-12 10:10:52   点击数:
同时,这种行为在民法上并不禁止,我国民法有规定,捡到东西后替失主保管,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支付多少,要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实习生高一博采写

21岁的女大学生小李在长安大学就读这些天,她为找到丢失钱包的事烦恼不已9月10日晚8时许,小李从学校出发乘坐901路公交车到凤城五路的超市半个小时后,她刚下公交车,就遇到一名男子因钱包被偷,向她借几元钱回家一向热心肠的小李,当即就拿钱包帮忙结果,她发现身后背包的拉锁被拉开,包里的钱包不翼而飞

外出不小心丢失钱包

女大学生小李大意丢了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的钱包让她庆幸的是,不到一天,一名环卫工人主动打来电话称捡到了她的物品没等小李说感谢,对方西安晚报报订报电话却要“感谢费”在支付了30元费用后,小李拿回了东西,但为此别扭了好几天

本以为丢失的东西找不回来了,结果一个电话让小李喜出望外9月11日8时许,小李接到一名妇女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是环卫工,并强调是替捡到物品的另外一个环卫工联系的同时,对方还称,捡到了小李的丢失物品,但并未看到钱包,只发现了证件、银行卡、手机话费单等物品,她们根据手机话费单上的电话,联系到了小李

有人打电话称捡到失物

发现钱包不见后,小李想起钱包里不仅有200多元的现金,还有身份证、银行卡、饭卡等重要物品这些东西丢了,会直接影响她的正常生活,小李急得差点哭了出来,但找遍了周边的垃圾箱和绿化带,却一无所获

对于捡到东西向失主索要“感谢费”这件事,北京炜衡律西安晚报记者电话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吴军锋表示,捡到他人东西后,在没有找到失主前,就存在捡拾者对失物进行无因管理的情况如果在管理过程中,产生费用,捡拾者可以索要一定费用如果捡到东西的一方拒不归还失物,在民法上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同时,吴军锋也表示,报酬的问题,一般是建立在失主自愿给予的基础上,且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但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强索,如果对方索要的数额过高或使用了威胁手段,失主应及时报警求助

当天10时许,小李和朋友赶到约定地点,见到了打电话的女环卫工见到小李,环卫工直接问小李怎么感谢该环卫工说,她帮小李找到这么重要的证件,而且是主动联系小李的,确实不容易,希望小李可以“知恩图报西安晚报广告经营”一旁的另一名妇女也帮腔:“我以前也捡到过,那时失主还给了我30元的报酬呢,做人就该这样”小李听到后心里有点不是滋味“支付报酬不应该是自愿的么?我并不是舍不得钱,关键用这种方式给钱总觉得自己被威胁了”小李告诉记者

一番讨价还价后,小李给了对方30元“感谢费”,但对方一脸不满意小李的朋友解释,她们都是学生,不挣钱,现金也全部丢了,希望对方能理解对方在勉强拿走30元钱后,将银行卡等物品还给小李东西领回来了,小李心里却不舒服 小李说,失主感谢帮忙的人是应该的,但对方用这种方式让人有些难以接受

领失物被索30元“感谢费”

本组稿件由记者王涛

是否给 “感谢费”应建立

听到这些后,小李非常激动,可没等小李提出感谢,对方却在电话中西安晚报在线阅读称,为了找到小李也费了不少劲,希望归还失物时给些“感谢费”为了尽快拿回丢失的东西,小李答应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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